案情簡介:第三人同意代為支付工程款,能否認定債務轉移
A公司稱,2008年5月A公司方施工建設大道,A公司施工一段路基后撤出,由B公司和C公司接收,A公司方已經(jīng)施工完畢的路基工程沒有進行結算。后于2009年11月4日由B公司主持會議中,就A公司在滿扎公路建設前期完成的工程量及價格給予確認,并在扣除A公司方應納稅款18738.20元及欠付C公司往來款30213元的基礎上,剩余265448.76元由B公司直接支付。B公司后以他人未付工程款為由,拒不支付A公司方工程款。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B公司給付工程款265448.76元、利息71278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應支付借款
本院認為,各方并未約定支付利息,D公司因債務轉移已從債務關系中脫離,A公司又未提供有效證據(jù)證實其曾向B公司主張債權,可視為A公司對B公司拖欠行為的容忍,故本院對A公司主張由二B公司支付欠款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判決如下:B公司內(nèi)蒙古中服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給付A公司內(nèi)蒙古東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欠款265448.76元。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債務轉移
首先,A公司與二B公司共同簽署的“會議紀要”從其性質(zhì)判斷,是各方對應當由C公司支付給A公司的工程款由B公司“直接支付”達成的合意,債權人也即本案A公司亦進行簽章,可以認定為各方對債務轉移的合意的認可,該“會議紀要”具備債務轉移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般要件,應認定為各方合意形成的債務轉移合同,B公司依據(jù)該“會議紀要”負擔合同之債,應當履行向A公司支付相應工程款的合同義務。
其次,二B公司均認為A公司訴請超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應為會議紀要簽訂時計算,但“會議紀要”中并未明確該債務轉移給B公司后其具體履行期限,并且沒有證據(jù)顯示會議紀要簽訂時新債務人當即表示拒不履行債務,致使A公司債權受到侵害,各方簽署會議紀要不應認定為A公司債權受到侵害從而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據(jù)此,債權人即本案A公司可隨時主張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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