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債轉股是否有效,退股后如何計算利息
2013年6月8日,黃某與A公司簽訂《融投資協(xié)議書》,約定黃某投資人民幣50萬元給A公司,黃某將50萬元匯入程某私人賬戶。此后A公司按約定支付了回報分紅。2014年2月20日,黃某與A公司、程某簽訂了《股份認購協(xié)議書》,將黃某的50萬元本金轉化成在的股本金,并開具了記載內(nèi)容為“今收到黃某粉師傅股權認購資金(本金轉股金),兩年期滿黃某行使退出權后,程某于2016年3月24日通過銀行向黃某匯款20萬元,并備注“退還粉師傅購股金”。
法院判決:應當認定債轉股有效
法院認為,原、A公司之間簽訂的《股份認購協(xié)議書》系三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屬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兩年期滿黃某行使退出權后,《股份認購協(xié)議書》自動失效。黃某退出后,A公司理應及時返還股本金和股利。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退股后利息計算
那么,黃某行使退股權后的利息計算標準如何確定?
首先,黃某按《股份認購協(xié)議書》的約定自認購之日起滿兩年后行使退出權,A公司亦同意黃某退出,但黃某行使退出權后,A公司未及時返還股本金和紅利,故黃某提出的按年息20%計算利息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
其次,甲方行使退出選擇權,所持股份應由丙方回購,回購價格相當于(認購股本金+期間股利),2016年2月20日后的股利計算為年息12%。黃某選擇退股,和A公司共計退還黃某投資款28萬元,A公司應向黃某支付紅利10萬元,股息46017.99元,股金133982.01元,尚有366017.99元股金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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