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能否認定為借貸
張某與張某甲系父女關系,朱某與張某甲系夫妻關系。朱某、張某甲于2011年10月9日登記結婚。張某于2013年6月2日以轉賬的方式向朱某合計六次匯款191000元。張某稱其出借后朱某還款50000元,下欠141000元至今未付。張某甲于2016年9月10日給張某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今借到張某人民幣141000元,借款人張某甲?,F張某請求朱某與張某甲還款。
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本案的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在岳父張某與女婿朱某、女兒張某甲之間,基于各方的親屬關系,張某雖持有女兒張某甲出具的借條,但已明確系2016年9月10日補的,張某與女兒張某甲有利害關系,因此,該借條不足以證實張某與朱某、張某甲達成借貸合意;且朱某對借條不予認可并否認雙方存在借貸關系。判決:駁回張某對朱某、張某甲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借貸關系是否成立
那么,本案的法律關系是屬于借貸還是贈與?應該如何認定?
首先,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從事非金融業(yè)務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行為。借貸關系的成立,應滿足當事人之間有借貸合意且款項已實際交付等條件。
其次,張某雖持有女兒張某甲出具的借條,但已明確于2016年9月10日補的,張某與女兒張某甲有利害關系,結合已生效的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5民終5966號民事判決書中明確載明張某甲稱雙方父母出資的都是贈與。因此,該借條不足以證實張某與朱某、張某甲達成借貸合意。
因此,本案不構成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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