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能否認定借款無效
吳某稱:2008年11月4日,吳某、陳某簽訂一借款協(xié)議,陳某共向吳某借款人民幣200萬元,借款期限為2008年11月4日至2009年2月3日,并由陳某王某和陳某A公司連帶責任擔保,當日陳某收到吳某的200萬元的借款,因陳某拖欠其他債權人款項無法及時償還,數(shù)額較大,并已嚴重喪失信譽,現(xiàn)陳某無力歸還借款,依照協(xié)議,遂要求陳某提前歸還,王某、A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請求法院判令:1.解除吳某與三陳某之間訂立的借款協(xié)議:2.陳某立即歸還吳某借款200萬元,王某、A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判決:應及時還款
借款人自愿借人貨幣,雙方自主決定交易對象與內(nèi)容,既沒有主觀上要去損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故意和過錯,客觀上也沒有對其他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的現(xiàn)實性和可能性。根據(jù)《合同法》第12章規(guī)定,建立在真實意思基礎上的民間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因此,陳某向吳某借款后,理應按約定及時歸還借款。陳某未按其承諾歸還所欠吳某借款,是引起本案糾紛的原因,陳某應承擔本案的全部民事責任。陳某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吳某200萬元的借款;
律師說法:民間借貸關系是否有效
首先,現(xiàn)王某和A公司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佐證吳某與陳某之間具有惡意串通的事實,亦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吳某知道或應當知道陳某采取欺詐手段騙取王某和A公司提供擔保。主合同(借款合同)有效,從合同(擔保合同)本身無瑕疵的情況下,民間借貸中的擔保合同也屬有效。
其次,從維護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的法理上分析,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交叉的民間借貸合同認定為無效會造成實質(zhì)意義上的不公,造成擔保人以無效為由抗辯其擔保責任,即把自己的擔保錯誤作為自己不承擔責任的抗辯理由,這更不利于保護不知情的債權人,維護誠信、公平也無從體現(xiàn)。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嫌疑人(或陳某人、罪犯)進行民間借貸時。往往由第三者提供擔保,且多為連帶保證擔保。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這是降低貸款風險的一種辦法。
最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應當推定為充分了解行為的后果。若因債務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認定借貸合同無效,造成事實上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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