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保證期間是否已經(jīng)超過,擔保責任是否可以免除
2014年3月9日,毛某、劉某向李某出具《借據(jù)》一份,毛某劉某在該《借據(jù)》的“借款人”項下,在“借款人”與“連帶責任擔保人”位置之間簽名捺印并補充注明:“此借據(jù)與民間借貸(擔保)合同為同一份(借款)”。李某于當日向毛某轉(zhuǎn)入50000元。劉某請求:判決三毛某連帶清償李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借款期限內(nèi)利息5000元。
法院判決: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劉某在《民間借貸擔保合同》的兩處“借款方”位置簽名捺印,明確表明了其身份系借款人。在《借據(jù)》中,劉某的簽名位于“借款人”與“連帶責任擔保人”之間,在“借款人”下方、“連帶責任擔保人”上方,按照書寫及閱讀習慣,劉某也應為借款人。因此劉某稱其在本案民間借貸法律關(guān)系中應為保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因劉某系借款人,故其稱本案已過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其保證責任也應免除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還承擔保證責任
那么,本案中的保證期間是否已經(jīng)超過,擔保責任是否可以免除?
原、毛某就借款專門簽訂了《借據(jù)》,《民間借貸擔保合同》重點在于對擔保的約定,其第十三條約定了合同生效、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對合同第一部分借款條款、第二部分擔保條款均有約束力。第十三條第2項規(guī)定:“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相關(guān)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后,本合同終止?!痹摋l表述了合同終止期限,但對于期限時間的約定并不明確。
其次,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nèi)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故本案擔保期間為2015年3月8日至2017年3月7日,沒有超出擔保期間,連帶擔保人不能免除擔保責任。
綜上所述,李某與毛某、劉某之間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毛某、劉某為共同借款人,應當按照合同承擔義務,毛某林遇平系本筆借款的連帶擔保人,應當對本筆借款的本金、利息以及逾期利息與毛某、劉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以上就是關(guān)于保證期間是否已經(jīng)超過,擔保責任是否可以免除的介紹,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法邦網(wǎng)的律師進行詳細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