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如何認定是個人債務還是公司債務
2012年12月,三人經王某、李某介紹擔保共借給A公司86萬元,其中,王某向A公司賬戶匯款60萬元;張某為A公司墊付模具款49900元,向A公司賬戶分別匯款97703元、17000元,給付現(xiàn)金35397元;羅某交付6萬元現(xiàn)金給A公司的出納崔某。當時約定借款利率為月利率2.5%,每月付息。后因A公司未按月付息,2013年5月20日,三人與A公司及擔保人王某、李某協(xié)商簽訂了借款合同書,約定借款月利率仍為2.5%,但改為每三個月付一次利息。后經王某、羅某、張某多次催要,A公司仍未按約定支付利息,擔保人也未盡還款責任。
法院判決:應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本案中,王某、羅某、張某主張借款事實,并出具了由A公司出納崔某書寫,由李某、王某和A公司法定代表人畢某親筆簽名,且加蓋了A公司公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畢某的個人印章的收據三張。A公司、李某和王某對借條均無異議,結合王某、羅某、張某提交的匯款憑證、證人證言、公司賬薄,三人主張的由王某、李某提供擔保,A公司向其借款86萬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三人與A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依法成立。三人履行了給付A公司借款的義務,A公司理應按約定及時履行支付三人借款利息的義務,A公司未及時支付三人借款利息,構成了違約。王某、羅某、張某與A公司未約定借款期限,三人可隨時要求A公司返還借款及支付利息。雙方未約定保證方式,王某、李某依法應按連帶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律師說法:屬于公司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張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但提交的借款收據系A公司出納崔某書寫,并加蓋A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畢某個人印章;2013年5月20日,張某等三人與A公司為確認上述借款關系而簽訂的借款合同書中也加蓋了A公司公章。在上述證據的基礎上,結合A公司《負債及所有者權益》賬簿中關于向張某借款20萬元及利息約定的記載、A公司曾向張某支付利息的事實,認定A公司欠付張某20萬元借款。關于A公司是否欠付羅某6萬元借款的問題。羅某提供了加蓋A公司公章的借款收據、借款合同書、《負債及所有者權益》賬簿記載及支付利息的事實。A公司主張存在《銀行明細賬會計賬簿》與《活期存款賬戶明細》記載不一致的問題,李某已經就記賬錯誤及更正情況做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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