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戀愛期間拿對方銀行卡購物,是否構(gòu)成不當?shù)美?/strong>
姚某與劉某原系戀人關系。2013年8月份姚某將銀行卡交給劉某保管并告知其密碼。2013年9月23日,劉某從姚某的銀行卡上取走22000元,取款時劉某叫上自己的女兒譚某在銀行代簽姚某的名字,另外3550元用于購買劉某的首飾和姚某的衣服。姚某訴至法院,請求:1、依法判決劉某、譚某返還不當?shù)美?5550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2、訴訟費由劉某、譚某承擔。
法院判決:不能認定為不當?shù)美?/strong>
經(jīng)查,2013年9月23日,劉某在建設銀行一次性取款為22000元。由于劉某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該筆款項,屬于不當?shù)美?,故而劉某應當返還姚某,至于劉某辯解已經(jīng)將該款返還給姚某了,但是劉某及譚某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已經(jīng)返還該款。對姚某主張3550元,因考慮姚某與劉某原系戀人關系,且也是用于購買首飾和姚某的衣服費,所以對姚某主張屬于不當?shù)美?,不予采納,應屬于戀人之間的合理開支。姚某要求劉某一人償還這個款項是對自己權利選擇,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認可。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構(gòu)成不當?shù)美?/strong>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關于姚某所提的3500元屬不當?shù)美?。?jīng)查,姚某在知道劉某2013年9月1日刷卡消費3550元后,姚某并未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而后劉某又于同年9月23日取款22000元,考慮到姚某與劉某屬戀人關系,戀人之間有一定的金錢來往,不宜認定為不當?shù)美?,故對姚某上訴所提的3550元為不當?shù)美?,應不予認定。關于姚某所提22000元不當?shù)美逆芟?。?jīng)查,根據(jù)《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一條“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shù)美萌〉玫钠渌妫鄢齽趧展芾碣M用后,應當予以收繳?!敝?guī)定,劉某應該支付22000不當?shù)美版芟?,利息屬于孳息的一種,故姚某要求劉某返還不當?shù)美?2000元及2013年9月起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請求,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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