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內部轉讓股權合同,能否對抗債務人
李某請求:2013年6月25日,A公司經他人擔保向李某借款400000元,使用期三個月,并出具了借條與收據(jù)。借款期滿后,經多次催要,A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償還100000元,余款300000元至今未還,現(xiàn)請求法院依法判令A公司償還借款30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應當返還借款
法院認為,李某與A公司之間的借貸行為合法有效。李某提交的借條、收款收據(jù)及銀行卡歷史交易明細、電匯憑證,相互印證,足以證實A公司從李某處借款的事實,予以確認。A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應當按約定期限及時全額返還李某借款,其拖欠不還的行為不當,應負清償責任。判決:A公司返還李某借款30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借貸關系是否成立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A公司是否向李某借款;李某未起訴擔保人是否存在虛假或惡意訴訟。根據(jù)李某提供的借條、收款收據(jù)、銀行卡歷史交易明細、電匯憑證及A公司于2015年6月8日歸還100000元的事實,可以認定雙方當事人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豆蓹噢D讓合同》是公司內部為轉讓股權而簽訂的合同,其約定的內容只能制約合同雙方當事人,不能對抗第三方,因此,關于其沒有借用過的款項的主張不成立。該筆借款由原股東王某等三人擔保,李某只起訴了A公司未起訴擔保人系李某對其訴訟權利的合法處分,并未違反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且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涉嫌虛假訴訟,因此,關于放棄了對擔保人的訴訟,存在虛假或惡意訴訟嫌疑的主張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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