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信托貸款違約,利率應如何確定
2013年3月19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信托貸款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向B公司發(fā)放信托貸款2億元,貸款期限為24個月,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貸款年利率11.5%;借款人分期歸還借款利息,信托貸款到期前5個工作日內(nèi)償還本金;借款人未按約定歸還貸款、支付利息的,按照合同約定計收罰息和復利;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等方式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貸款人因此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差旅費、執(zhí)行費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A公司多次向五被告催要借款,均不予理睬。綜上,B公司未能按時支付利息并歸還借款,已經(jīng)違反了《信托貸款合同》的約定。故起訴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
法院判決:應當償還貸款
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信托貸款合同》、《抵押合同》,A公司分別與C公司、D公司、何某、張某簽訂的《保證合同》,A公司與B公司、C公司、D公司、何某、張某均無異議,上述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B公司向A公司貸款2億元,A公司依約已經(jīng)支付,B公司已收到,雙方對此無爭議。故A公司請求B公司支付貸款本金2億元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B公司應償還A公司貸款本金2億元。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信托貸款利率
《信托貸款合同》第4.1條約定2013年3月28日至2015年3月27日的貸款年利率為11.5%,A公司已先行收取兩年年化利率0.5%的利息。因B公司于2014年12月28日開始逾期,故自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3月27日止期間年利率為11%。依據(jù)《信托貸款合同》第14.2.2.1條”如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還款且未就進入處置期事宜與貸款人達成協(xié)議,貸款人有權(quán)就貸款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按照貸款逾期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至借款人完全清償本息為止;貸款逾期罰息利率為本合同貸款利率的基礎(chǔ)上浮50%”及第14.2.2.2條”如借款人未按期足額付息貸款人有權(quán)就到期未付利息部分按照與貸款本金相同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的結(jié)息日計收復利”的約定,自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3月27日止期間罰息和復利利率應是11%上浮50%,即16.5%。因此,2014年12月28日至2015年3月27日止期間罰息和復息利率為年利率16.5%。2015年3月2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期間的罰息、復利利率問題,依上述約定貸款年利率11.5%上浮50%為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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