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抵押權人能否對其擔保債權優(yōu)先受償
2003年9月24日,任某作為借款人,何某、張某作為抵押人,與A銀行簽訂了涉案《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A銀行請求:任某立即償還A銀行借款本金15萬元、利息18432元、復利(以18432元為基數,按照合同約定的月利率加收50%即11.52‰,自2007年7月27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逾期利息(以15萬元為基數,按照合同約定的月利率加收罰息50%即11.52‰,自2007年7月27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以及實現債權的律師費3萬元;A銀行對何某、張某所有的“皖灣沚貨2868”輪享有抵押權,有權以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輪的價款在第1項債權及涉案訴訟費用的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法院判決:予以支持訴訟請求
本案系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糾紛?!蹲罡哳~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行使民事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根據《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據的記載,涉案借款合同于2007年7月26日到期,任某未依約償還本息,構成違約。A銀行有權要求任某償還本金并支付利息及復利。因《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中未約定罰息,法院對罰息不予支持;對于復利,因有關復利的條款“不按期償付貸款利息,按規(guī)定計收復利”約定不明,故法院以《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即月利率7.68‰計算復利。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抵押權行使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北景钢校文?、張某作為船舶登記所有人以“皖灣沚貨2868”輪為案涉?zhèn)鶆仗峁┑盅簱2⑴cA銀行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辦理了抵押登記,該船舶抵押權依法有效設立,可以對抗第三人。本案借款合同到期后,A銀行作為船舶抵押權人有權就其抵押擔保的債權從“皖灣沚貨2868”輪的依法變現款中優(yōu)先受償。涉案船舶抵押登記證書系原件,何某、張某均未舉證推翻該船舶抵押登記證書的真實性,亦未在法定期限內就抵押權登記效力行使撤銷權,故對涉案抵押權效力予以確認。何某、張某雖否認《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上簽字的真實性,但對其個人私章的真實性未予否認,且即使《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上的簽字非何某、張某本人簽署,也因其辦理了船舶抵押登記手續(xù)而視為對抵押合同效力的追認,故《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亦成立有效。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本案借款合同雖于2007年7月26日到期,但A銀行分別于2007年12月18日、2008年7月14日、2010年6月23日、2011年12月16日、2013年11月21日向任某送達《貸款逾期通知書》,任某在上述通知書上簽字予以確認。故主債權訴訟時效應至2015年11月21日屆滿,A銀行系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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