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網(wǎng)絡平臺借款逾期未還,居間服務費是否屬利息
2014年7月11日,A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告知李某已受讓出借人的全部債權。鑒于李某拖欠欠款本金、利息及罰息,A公司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李某支付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2.黃某、陳某、B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審理過程中,經(jīng)法院釋明,A公司放棄主張違約金,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判令:1.李某支付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逾期利息;2.黃某、陳某、B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院判決:應對及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1.原告A公司作為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借貸咨詢和管理服務,促成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的平臺,提供的確系居間服務。然而出借人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已明確約定,若借款人出現(xiàn)逾期還款超過90天或借款人在逾期后出現(xiàn)逃避、拒絕溝通或拒絕承認欠款事實等惡意行為的,全體出借人一致同意將本協(xié)議項下債權無償轉(zhuǎn)讓給原告,由原告統(tǒng)一向借款人追索。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判決:李某向A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逾期利息;黃某、陳某、B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屬于債權轉(zhuǎn)讓的除外情形
該約定是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于法無悖,本案債權轉(zhuǎn)讓亦不屬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條所規(guī)定的債權轉(zhuǎn)讓的除外情形,且原告已于2014年7月11日通過電子郵件形式通知本案被告?zhèn)鶛噢D(zhuǎn)讓的事實,故A公司已成為合法債權人,在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2.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借貸法律關系和網(wǎng)絡平臺與借款人的居間服務合同關系是不同的法律關系,A公司基于居間合同從借款人處扣除居間服務費,屬于平臺與借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并不能影響出借人的權益,故本案中居間服務費的性質(zhì)不屬于借款利息,借款本金以出借人實際借出金額50萬元為計算標準,更符合合同的實質(zhì)。3.逾期利息產(chǎn)生于借款人未按約還款的情形,體現(xiàn)了對借款人未按時還款的懲罰性,苛其以加重的責任。違約金作為一種預先設定的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與補償性的雙重特質(zhì),二者可以同時適用,但累計不應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F(xiàn)原告變更訴請,放棄主張違約金,并將逾期利息降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以下,故對原告變更后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請,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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