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以新貸歸還舊貸,不是同一保證人是否繼續(xù)擔保
2006年6月,A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清償該公司借款本金l536萬元和截止至2005年9月20日的利息826.1萬元及以后的利息,并承擔訴訟費和保全費。后案涉?zhèn)鶛嘤葾公司轉讓給B公司,A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訴訟主體變更申請書》,請求將原告變更為B公司。一審法院裁定準許B公司以原告身份參加訴訟。
法院判決: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辛集支行與汽缸蓋廠、C公司訂立的7份借款、保證合同、辛集支行與華融公司和華融公司與A公司及A公司與原告B公司訂立的債權轉讓合同均是各方當事人之間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同有效。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貸新還舊以后,新的保證人不是原舊貸合同的保證人,新的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xié)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北景钢?,98工字第98260022號合同借款250萬元用于歸還了辛集市財政局。該筆貸款不是以貸還貸,保證人應承擔保證責任。另一筆貸款99年工字第99260007號貸款數(shù)額200萬元,原合同保證人是誰,被告沒有提交足夠的證據(jù)證明,被告應對該筆貸款承擔保證責任。從整個倒貸過程看,被告對其他五筆倒貸過程應當是不知以貸還貸,不承擔保證責任。綜上,被告的辯稱理由部分成立,應予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依法有據(jù),應予支持,部分訴訟請求沒有證據(jù)支持,應予駁回。從本案破產(chǎn)裁定送達時間上看,原告起訴時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律師說法: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對于辛集支行與汽缸蓋廠、C公司訂立的7份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及辛集支行與華融公司、華融公司與A公司、A公司與B公司之間訂立債權轉讓合同的事實各方不持異議,該院予以確認。關于B公司與C公司爭議的本案所涉及七筆借款是否屬于以貸還貸以及C公司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所擔保的借款實際用途,其中98年22號借款合同項下的250萬元用于歸還了辛集市財政局,而不是直接用于償還汽缸蓋廠的借款,一審認定該筆貸款不屬于以貸還貸并無不當,對此筆借款,C公司作為保證人應承擔保證責任;對于99年7號借款合同的原保證人,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jù)加以證明,C公司作為保證人應承擔保證責任。B公司就此事實負有舉證責任。該五筆借款合同載明借款用途是購原材料或用于生產(chǎn)周轉,保證合同中均未體現(xiàn)借款用途。通常情形下,C公司有理由相信借款合同載明的“購原材料”、“生產(chǎn)周轉”的貸款用途。如果沒有證據(jù)證明在簽訂擔保合同時C公司已經(jīng)被明確告知以貸還貸的事實,在以新貸歸還舊貸而前后借款合同不是同一保證人的情況下,實際增加了擔保人的負擔。因此除非完全出于自愿,否則擔保人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B公司主張債權,應當舉證證明對以貸還貸已經(jīng)作出了說明,或擔保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以貸還貸仍提供擔保,否則,其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本案中,B公司稱C公司應當知道以貸還貸的證據(jù)有C公司發(fā)給華融公司的函、汽缸蓋廠趙某的調查筆錄、2000年6月20日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但2004年6月20日C公司給華融公司的復函中的表述內容并未體現(xiàn)出C公司知道以貸還貸的事實,此函件不能證明該主張;而B公司代理人對趙某的調查筆錄中也未表明C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以貸還貸的事實;2000年6月20日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內容未體現(xiàn)借款的實際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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