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過錯導致抵押合同無效,是否應承擔責任
2004年10月20日,朱某通過孟某、孫某擔保向?qū)O二借款20萬元,約定月息1%,限期1年。借款到期后,孫二多次催要未果,起訴來院,要求三人共同償還借款20萬元及利息,并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用。
法院判決:應當償還借款
法院經(jīng)公開審理查明:2004年10月20日,朱某為購買車輛由孟某、孫某擔保,向?qū)O二借款20萬元。當日,朱某給孫德領(lǐng)出據(jù)借據(jù),并約定月息1%,借期1年。同時,孟某、孫某與孫二簽訂借款抵押合同書,合同約定將孟現(xiàn)彩東靠藥材公司、西靠孟交住宅、南靠孟現(xiàn)彩石墻、北靠趙搖旗土地,價值20萬元的5.4畝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抵押給孫德領(lǐng),但孟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對該宗土地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權(quán),且該抵押擔保也未依法登記。合同簽訂后,孫二將20萬元交付孫某,但被告孫某僅在黃口鎮(zhèn)工商銀行以“梁××”的身份證開戶辦卡存17萬元交給朱某,余下3萬元被孫某占用。2006年7月1日、8月26日,朱某分別將2萬元、3萬元交給孫某償還孫二,但孫未給付孫二,也不同意給付孫二。后原、被告多次商談還款事宜未果,孫二遂起訴來院,要求三人共同償還借款20萬元及利息。判決:朱某應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孫二借款17萬元本息,孟某在本金8.5萬元及利息的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利息自2004年10月20日起至還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1%計算)。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債務應當清償,合法的債權(quán)受法律保護。朱某于2004年10月20日立據(jù)向?qū)O二借款20萬元,約定月息1%,借期1年,實際使用17萬元,至今未向?qū)O二清償。該事實有朱某自書借條、被告孫某陳述及孟某的認可為據(jù),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此款朱某理應償還。朱某抗辯其已通過孫某償還孫二5萬元,不同意承擔該5萬元責任,而孫某承認收到朱5萬元,但不愿給付孫二,因而該5萬元的民事權(quán)利應由朱某向?qū)O某另案主張,故朱某的抗辯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信。被告孫某辯稱其占用朱海運借款3萬元已用不同的方式還給朱,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且朱某不予認可,對其抗辯,依法不予采信。因此,被告孫某對該款應承擔直接償還責任。孟某、孫某為朱某實現(xiàn)借孫二20萬元的目的,向?qū)O二提供保證和土地抵押擔保,孟某、孫某在該借款抵押擔保合同書中簽字擔保,沒有明確為一般保證,故應視為連帶保證,保證期間為自借款還款期限屆滿之日(2005年10月19日)起6個月內(nèi),現(xiàn)在孫二起訴已超過保證期間,依法應免除孟某、孫某的保證責任。由于孟某對提供抵押擔保的土地無合法的權(quán)屬證明,其用明知不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權(quán)的土地提供擔保,不能依法登記,導致抵押擔保合同無效,其行為明顯存在過錯,給孫二造成經(jīng)濟損失,應在其過錯范圍內(nèi)承擔償還孫二欠款17萬元的1/2的保證責任。
以上就是關(guān)于過錯導致抵押合同無效,是否應承擔責任的介紹,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法邦網(wǎng)的律師進行詳細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