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自愿出具擔保函,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田某稱,2012年7月25日,蘇某向田某借款300000元,并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了借款期限、違約責任等。當日,蘇某李巖出具擔保函一份,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蘇某與蘇某賈某系夫妻關系。借款到期后,蘇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蘇某李巖也未按約定履行擔保責任。故請求判令三蘇某連帶償還借款30萬元及違約金16.2萬元(自2012年10月25日暫計至2013年4月23日,以后應按日3‰計算至判決還款之日);判令蘇某支付律師服務費2.2萬元。
法院判決:應當及時還款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7月25日,田某與蘇某簽訂借款合同一份,載明:出借人為田某,借款人為蘇某;借款金額為300000元,以轉賬形式支付,田某為本合同指定賬號為中信銀行鄭州分行6226981100036405(田某),蘇某為本合同指定賬號為中國郵政泌陽縣營業(yè)部6221885111022482419(蘇某);本次所借款項用于補充流動資金,非經(jīng)田某同意或允許,蘇某不得將借款挪作他用;借款期限為三個月,即自2012年7月25日至2012年10月24日止,蘇某按月付息,到期還本;借款到期后,蘇某到期未及時歸還田某借款本息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未還款本息金額的日3‰向田某支付逾期還款違約金;蘇某逾期還款,田某向蘇某追索過程中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費(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執(zhí)行費)、差旅費、聘請律師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等均由蘇某承擔并支付給田某。同日,蘇某出具收條一份,載明收到借款300000元。判決如下:蘇某、賈某償還田某借款三十萬元,并支付違約金(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為標準。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2012年7月25日,田某與蘇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蘇某向田某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12年7月25日至2012年10月24日,田某與蘇某之間形成借款合同關系。蘇某于同日出具的收條,是對借款事實的確認。田某應當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借款,現(xiàn)已超過還款期限,故蘇某應當將借款本金300000元償還田某。田某請求違約金,田某與蘇某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到期后,蘇某到期未及時歸還田某借款本金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未還款本息金額的日3‰向田某支付逾期還款違約金”,借款合同系特殊合同,其標的物為貨幣,對于出借人而言,若借款人未按期還款,其遭受的損失只能是借款利息,而本案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明顯超出實際損失,故認為,蘇某應自2012年10月25日起,以300000元為基數(shù),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違約金至確定的還款之日。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本案田某起訴的債務發(fā)生在二蘇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應屬夫妻共同債務,田某向蘇某賈某主張權利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田某請求蘇某李巖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因蘇某李巖出具擔保函,自愿為蘇某向田某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故蘇某李巖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以上就是關于自愿出具擔保函,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介紹,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法邦網(wǎng)的律師進行詳細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