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保全有必要嗎
財產保全是債權人以法律途徑追收債務過程中常用的法律措施。但在實踐中,由于一些債權人對財產保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掌握不全面,認識不透徹,風險防范意識不強,導致在財產保全過程中出現一定的法律風險。筆者擬就債權人在財產保全中容易出現的法律風險作些必要的剖析,從而為債權人提出相應的防范對策及建議。
二、財產保全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財產保全有兩種類型:一種是訴訟前的財產保全;另一種是訴訟中的財產保全。
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訴前,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款規(guī)定,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應具備兩個條件:1.必須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2.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執(zhí)行,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申請或者主動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基于國家賠償的壓力,一般不會主動地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只有一個條件,即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擔保,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若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將駁回申請人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