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多取錢款不返還,被銀行訴至法院
小謝于2002年2月16日上午10點鐘左右持賬號為3860250100100063725的存折和賬號為860040100100251275的銀聯(lián)龍卡到石莊建行所屬的草廟園街儲蓄所,要求取款2.1萬元。工作人員辦理了取款手續(xù)后,將面額為100元的10張零散紙幣,及面額分別為50元、100元的四把封好的紙幣兌付給楊富斌。所交付之款項面額為50元的紙幣兩把,每把100張,計1萬元;面額為100元的紙幣兩把,石林建行認為每把有100張,計2萬元;楊富斌認為每把有50張,計1萬元。同日下午,儲蓄所對賬時發(fā)現(xiàn)短款1萬元,經(jīng)查看當日監(jiān)控錄像,判定是楊富斌多領了1萬元現(xiàn)金。2002年3月8日,石莊建行在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將小謝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經(jīng)法院審查,上述案情屬實,判決如下:被告小謝于本判決生效時,返還給原告中國建設銀行云南省石莊縣支行人民幣1萬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律師說法:不當?shù)美枰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合法根據(jù)是指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jù),或曾有合法根據(jù),但后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jù)。小謝與石莊建行對爭議的一萬元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jù),應認定為無合法根據(jù)。2002年2月16日,小謝在石莊建行所屬的草廟園街儲蓄所多取的一萬元沒有合法根據(jù),并且使銀行的財產(chǎn)利益受到損失,故應認定為不當?shù)美?,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中國建設銀行云南省石莊縣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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