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只有借條而無借款,能否依借條認定借款事實
孫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償還欠款20000.00元及利息;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農歷四月初六,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約定用一個月。到期后,被告沒有按期還款。經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償還?,F要求被告立即給付借款及利息。王某辯稱:原、被告間不存在借貸關系。事實是案外人姚某某向被告借款,被告謊稱自己沒有錢,找朋友給其借款。于是找到原告,讓原告給當個拖兒,并給原告出具了一枚欠條。然后,原、被告共同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從被告妻子李靜華的銀行卡支取了18000.00元錢,借給了姚某某(借款20000.00元,直接扣2000.00元利息)。寫欠條是做給姚某某看的。另外,案外人韓吉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被告是中間人,由于韓吉沒有還款能力而且找不到,原告想讓被告承擔責任,就用被告給其出具的這20000.00元的欠條起訴。所以,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不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孫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一枚欠條,證明王某借款的時間、金額、還款期限。經庭審質證,王某對欠條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稱無借款事實。王某圍繞訴訟主張依法提交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樹市中心街營業(yè)所自助銀行的交易明細,證明2015年5月23日從其妻子李靜華×××銀行卡支取18000.00元的事實,提交了原告孫某的電話記錄二份,證明原、被告間沒有直接借貸關系的事實。證人姚某某出庭作證,證明其向被告王某借款20000.00元,實際收款18000.00元的事實。經庭審質證,孫某無異議。上述證據,相對方當事人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結合雙方證據,本院認定如下事實:2015年5月23日,案外人(被告證人)姚某某向被告王某借款20000.00元,王某稱自己沒有錢,找朋友給姚某某借款。于是,王某找到原告孫某,讓孫某當個拖兒,好讓姚某某認為錢是王某從孫某處給他借的。王某給孫某出具了一枚20000.00元的欠條,然后二人共同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樹市中心街營業(yè)所自助銀行,從王某妻子李靜華×××銀行卡支取18000.00元錢,借給了姚某某。因此,原告只有寫欠條的事實,卻并無借款事實,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孫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本案是否存在借款事實
民間借貸以實際交付借款為條件,本案涉及的借貸法律關系發(fā)生在被告王某與案外人姚某某之間,被告王某給原告孫某出具欠條,是想讓姚某某認為錢是王某從孫某處給他借的,從而向姚某某收取利息。原、被告間沒有發(fā)生金錢交付。所以,原告孫某雖持有被告王某出具的欠條,但雙方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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