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提供勞務受損害,受害人起訴到法庭
2016年9月,小林因家中房屋需要裝修,小金通過小樣找到小林,雙方以口頭方式達成協(xié)議,由小金為小林的房屋安裝石膏線,由小金按照十元一米的價格包工包料完成工作任務。2016年9月22日下午,小金因木梯斷裂導致從梯子上摔下受傷。后小金被送至廬山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3天,被告查艷林支付了部分醫(yī)藥費用。入院診斷為:1、腰1-3左側(cè)橫突骨折;2、左前臂皮膚挫擦傷,出院醫(yī)囑為:1、加強營養(yǎng),繼續(xù)臥床休息1月;2、繼續(xù)腰圍外固定,3周后復查。2016年11月1日,星子升陽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所以星升司[2016]臨鑒字第20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原告金保元誤工期為120天、護理期為45天、營養(yǎng)期為45天,原告金保元為此花費鑒定費600元。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經(jīng)查,上述事實屬實,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第十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1、被告查艷林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賠償原告小金金各項損失人民幣6847元;2、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律師說法:提供勞務受損害,雇傭者有過錯應賠償
小金安裝石膏線是包工包料并按照十元一米計算報酬,石膏線安裝工作一般需要具有一定的專業(yè)知識和技能,工作的操作規(guī)程和勞動過程均由安裝人自行決定,被告查艷林一般只關心結果,雙方一般不存在人身的依附性,故本院認定原、被告之間構成承攬合同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的規(guī)定:因履行加工承攬合同所產(chǎn)生的風險,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定作人一般不承擔責任,除非定作人存在過錯,由定作人依據(jù)過錯責任的大小承擔責任。本案中該木梯由被告小林提供,小金又因木梯斷裂受傷,因此應認定小林對小金的損害存在過錯。故小林應承擔相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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