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1月18日,伍某與左某簽訂《借款協(xié)議》一份,約定左某向伍某借款31.5萬元,借款期限至2010年3月17日,左某承諾以其本人名下的房屋作為抵押擔保,并承諾如未按約還款,伍某有權(quán)自行處置左某提供的抵押房屋。同日,雙方又簽訂《買賣協(xié)議》一份,約定:左某自愿將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給伍某,左某若要解除協(xié)議,必須于2010年3月17日前提出并歸還31.5萬元給伍某,否則左某必須無條件將該房屋交付給伍某并辦理過戶手續(xù)。由于左某未按約歸還借款,伍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左某依照《買賣協(xié)議》交付房屋及辦理過戶手續(xù)。
法院裁判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簽訂《買賣協(xié)議》的目的是將涉案房屋作為借款的擔保,雙方并不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關(guān)系。因此對伍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風險提示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的方式為民間借貸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仍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guān)系進行審理,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但如果出借人堅持請求對方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將駁回其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