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在未行使質權的情形下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王某、范某承包謝某位于某某處的土地進行種植,2010年3月26日、2010年8月31日,王某書寫兩張欠條,欠款金額共123164元。2010年11月6日,雙方經過結算后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王某、范某欠謝某123164元,范某提供12噸食葵作為擔保,謝某負責保管好食葵,如有損失由謝某負責。欠款應于2010年12月6日前還清;逾期不能償還,則謝某自行出售12噸食葵,范某無權干預。后欠款至今未還。經謝某多次催告,王某、范某不償還欠款,謝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債權人主張債權并不以質權行使為前提
原告謝某與被告王某、范某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簽訂的協(xié)議合法有效,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系動產質押合同,《擔保法》第63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該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可知,債權人謝某實現債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就債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償還欠款。另一種是行使質權,通過變賣質押物,就價款優(yōu)先受償而實現債權。謝蘇寧選擇就債權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償還欠款,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實現質權是否是主張債權的必經程序?
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xié)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yōu)先受償。也叫“質押”。
根據《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該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笨芍斶€款期限屆滿后債務人仍不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即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實現債權:一是將質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從而獲得優(yōu)先受償;二是直接以債務人拖欠債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債務人清償欠款。因此,質權的行使并非實現債權的唯一方式,也不是實現債權的必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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