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被告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
2011年5月、6月間,A公司與B公司分別簽訂了“2#高速線材工程”、“高爐噴軋二期工程”、“煉鋼擴建改造系統(tǒng)工程”三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訂立后,A公司組織施工,履行合同,并于2012年9月20日前全部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工程竣工后,B公司拖延付款至今未予結算。為此,A公司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B公司償付A公司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法院受理該案后,B公司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稱,2014年11月3日,A公司作為甲方與B公司作為乙方簽訂的《協議》中明確約定“甲乙雙方及擔保人均同意再次起訴的案件由A公司所在地法院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規(guī)定,該案系因協議履行產生的糾紛,訴訟標的1億多,應當由A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請求將該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判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該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訟爭工程位于福建省長樂市,應由訟爭工程所在地相應級別的法院專屬管轄。雙方當事人協議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轄違反了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應為無效。根據2015年5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該案有一方當事人的住所地不在該轄區(qū),訴訟標的為103645972.84元,應由該院管轄。B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律師說法:如何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笨芍?,合同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約定管轄事項,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笨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根據上述規(guī)定,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管轄的法院時,如果約定管轄與專屬管轄的內容不一致的,則應當適用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換而言之,在司法實踐中,雙方當事人以約定管轄排除專屬管轄的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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