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民間借貸中約定利率,是否一律無效
江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鄧某償還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45600元,合計85600元本金和利息。在庭審中,江要求鄧某償還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5600元,總本金和利息65600元,20000元給了興趣。事實和理由:鄧某 2011年1月24日江某借款10000元,約定利率為2%,鄧某給江某出具欠條,后鄧支付10個月利息2000元,截至2017年2月24日12600元的利息支付。期間,鄧于2012年4月19日江某借款30000元,約定利率為2%,鄧某江某出具欠條,后鄧、江償還3個月的利息2000元,截至2017年2月24日,鄧江在55個月的利息33000元。本金共計40000元,利息共計45600元,本金和利息共計85600元。在江多次炮轟后,鄧拒絕了各種原因的服務(wù)。為此,請求支持江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認定有效
該法院認定事實如下:鄧某 2011年1月24日江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江某,2%感興趣,在鄧10個月支付利息2000元。期間,鄧又在2012年4月19日,江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江某,約定月息2%分,鄧江3個月后償還利息2000元。在江多次催要,鄧某沒有按照約定的債務(wù)。經(jīng)事實證明,鄧和江提交了關(guān)于該欠條的聲明,有待確定。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鄧登江給借款人,向江某出具了欠條,雙方已商定的利率,以及合同規(guī)定的利率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鄧某應(yīng)當(dāng)履行償還借款本息協(xié)議義務(wù),返還40000元支持的借款本金。鄧某 2012年4月19日江某借款30000元,約定利率為2個月左右,截至2017年4月19日已產(chǎn)生36000元的利息扣除已償還鄧某江某利息2000元,鄧江牟還欠34000元的利息,但江放棄了一些利益,因此索賠25600元支持利益。
律師說法:關(guān)于民間借貸的利息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第二十六條,借款約定的利率不超過24%的年利率,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按照約定利率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借款雙方約定的利率應(yīng)超過年利率的36%,超額利息無效。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歸還超過36%年度利率的利息的,法院不應(yīng)當(dāng)予以支持。根據(jù)本案可知,鄧某與江某之間存在著合法的民間借貸關(guān)系,對于借款利率有約定,并且未超過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據(jù)此可以認定二人之間的借貸關(guān)系有效,應(yīng)當(dāng)償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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