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共贏簽訂合同
2003年10月30日,跨越公司與蘭光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蘭光公司購買跨越公司的采暖鍋爐一臺及其輔助設備,價款總額17.45萬元。結算方式為簽訂合同后付合同總額的30%,貨到驗收后付合同總額的50%,安裝調(diào)試運行正常后再付總額的15%,一個采暖期后付清剩余的5%。違約責任為單方違約賠償貨款總額的5%。合同還約定,凡是與天然氣公司有關的工作由跨越公司負責協(xié)調(diào),各項費用由蘭光公司全部支付,總費用為4.85萬元。合同簽訂后,跨越公司依約提供并派人負責安裝了鍋爐,蘭光公司先后共支付跨越公司各項費用20萬,尚余3.8萬余元未付。
為討欠款偷盜設備
而后,蘭光公司因鍋爐多次出現(xiàn)質(zhì)量問題而尋找跨越公司解決,并以此為由拒付余額,雙方為此產(chǎn)生矛盾??缭焦驹诙啻嗡饕房顭o果的情況下,于2005年11月19日派人趁蘭光公司工作人員不備從正在運行的鍋爐上拿走控制器,導致蘭光公司鍋爐突然熄火,無法正常供暖給取暖戶。同日,蘭光公司以控制器被盜為由向西固分局西固城派出所報案,后經(jīng)派出所了解,認為此事純屬雙方間的經(jīng)濟糾紛而告其應由法院解決而未予立案。為了討回欠款,跨越公司向蘭州市西固區(qū)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審理期間,蘭光公司認為跨越公司將鍋爐上的控制器拿走,導致其不能正常供暖,由此而向采暖戶退賠采暖費及配備新的控制器的支出2.3萬余元應由跨越公司支付。蘭光公司不服提出反訴。
獲賠不足提起上訴
西固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因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均存在違約情形,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如單方違約賠償貨款總額5%”的條件,判處蘭光公司給付跨越公司拖欠貨款3.8萬余元;跨越公司賠償蘭光公司各項損失2.3萬余元;以上兩項相抵,蘭光公司給付跨越公司1.4萬余元。一審判決后,跨越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訴。
辨析責任互賠損失
市中院審理認為,跨越公司與蘭光公司于2003年10月30日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雙方應按約履行,關于本案雙方爭議的鍋爐質(zhì)量問題,蘭光公司在2003年12月鍋爐安裝投入使用后,至今仍在正常使用,且蘭光公司在鍋爐安裝使用后一年中從未就鍋爐的質(zhì)量問題主張過權利,故原審法院認為的從2005年11月19日發(fā)生的矛盾事件,可以推斷出跨越公司所供鍋爐安裝服務至少未達到國家標準,對由此而給蘭光公司造成2.3萬余元的損失理應承擔賠付責任的認定系錯誤的法律推斷??缭焦疽讶媛男泻贤x務,所供鍋爐及安裝均合格,蘭光公司應支付剩余貨款。蘭光公司的損失雖不是因鍋爐質(zhì)量問題造成,但跨越公司確有為索要貨款,采取派人盜走鍋爐集成控制器的行為,導致蘭光公司為更換控制器多掏了錢,跨越公司應當賠付。另外,因跨越公司未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維修義務以及其工作人員盜走鍋爐集成控制器的不當行為使得蘭光公司被迫停暖,故跨越公司應對此承擔相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