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一方主張違約金過高應予依法調整
2013年2月8日原告林某與被告A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約定林某將其所有的址位于漳浦縣綏安鎮(zhèn)金浦路2號樓房一幢出租給A公司,作為A公司醫(yī)療門診部及住院部使用,租賃期限為10年,租金為每年人民幣48萬元(以下幣種同),A公司分四次支付租金,若逾期支付租金,應每日罰滯納金1500元。合同簽訂后,林某將出租的樓房交付A公司使用,A公司也按約定支付了第一期應付款。因A公司未能全額支付第二期應付的租金144萬元,雙方發(fā)生糾紛。林某起訴請求判令A公司支付尚欠的租金60萬元,并自2015年3月1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按每日1500元計算的房租滯納金。A公司反訴請求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已于2015年5月5日解除。審理中,法院認定A公司第二期租金未付數額為466480元。A公司認為違約金過高,應予依法調整,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
法院判決:一方主張違約金過高時應由該方承擔舉證責任
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同合法有效,林某已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A公司未能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原告租金構成違約,現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尚欠的租金及違約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在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第二期租金144萬元中,A公司已支付86萬元,尚欠58萬元。雙方約定了月利率3%的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金標準并已實際履行,應予支持。A公司認為違約金過高,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違約金過高的舉證責任應如何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p>
關于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舉證責任應適用上述規(guī)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責任原則,即主張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一方當事人應對此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就本案而言,關于違約金是否過高,應由A公司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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