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湘潭市岳塘區(qū)人民法院將巡回法庭搬到下攝司街道文化活動中心,公開審理一起涉及13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原告蔡某與被告左某系朋友關系,被告左某因需要資金周轉于2013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13萬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約定2013年10月31日歸還。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均未歸還。另被告莫某與被告左某系夫妻關系,原告認為借款應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償還借款13萬元及借款利息。
審理認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左某向原告蔡某借款,并向原告蔡某出具了借條,雙方形成了民間借貸關系,被告左某應當償還借款。被告左某向原告蔡某借款雖系在其與被告莫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借款發(fā)生在其與被告莫某協(xié)議離婚前兩個月,兩被告協(xié)議離婚時被告莫某對該筆債務并不知情,且在借款發(fā)生后被告左某與被告莫某并未長期共同生活,亦沒有重大的家庭支出,原告沒有舉證證明該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應當視為該筆借款沒有用于兩被告的共同生活,該筆借款應當屬于被告左某的個人借款,原告訴稱該筆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求被告莫某共同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左某向原告蔡某借款,沒有約定借款利息,故法院對原告要求左某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也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最終判決被告左某在該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蔡某借款13萬元,駁回了原告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