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某家電行業(yè)主易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稱2009年底,郝某在本家電行購買電視、冰箱等電器,共計欠款5400元,約定2010年年初欠款,并打了欠條,但至今未給付。承辦法官接到案件后,迅速與郝某聯(lián)系,郝某稱已將欠款歸還,卻記不清是否有收條,需要在家找一找。
后果:
次日,郝某來到縣法院稱沒有找到收條,也沒有證人能證明該欠款已歸還。當承辦法官向其解釋相關(guān)法律法條,告知其證據(jù)的重要性時,郝某情緒激動,不愿意支付欠款。經(jīng)過法官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釋法后,郝某最終因沒有證據(jù)能證明已還款,將5400元打入易某的賬戶。
法官寄語:
生活中,因資金借貸、生意往來等出具收條或借條,是一件很平常的事。但在出具收條或借條這些書證時,雙方不僅要注意保存,還要在形成這些證據(jù)時考慮周全,不能出于信任或者礙于情面,而缺少必要的手續(xù),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