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10月2日,任某以做生意為由向朋友楊某借款96萬元,并向其出具了借據(jù),雙方未約定還款時間。2008年3月23日任某去世,在任某喪事辦理期間,楊某按照本地風俗上了200元禮金和花圈一個,隨后一直未向任某的繼承人主張還款,任某的子女三人分別繼承了任某的財產(chǎn)。2010年9月5日,楊某訴至法院要求任某的繼承人還款。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本案中訴訟時效問題產(chǎn)生了分歧。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應自2008年3月23日任某去世,作為訴訟時效期間的起點,適用兩年訴訟時效。楊某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理由是:楊某明知任某已經(jīng)死亡,自己的債權實現(xiàn)存在風險,就應當在合理期限內(nèi)向任某的繼承人主張自己的債權。第二種意見認為:我國《繼承法》明確規(guī)定,繼承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任某死亡后其子女對其財產(chǎn)進行繼承,即應在其所繼承遺產(chǎn)的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的還款義務。原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生前簽訂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由繼承遺產(chǎn)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因本案楊某與任某之間的借款關系未約定還款期限,則債權人仍可以隨時要求其子女以繼承的遺產(chǎn)價值數(shù)額為限進行償還,本案案情沒有顯示楊某向任某的子女要求何時還款,其向法院起訴之時可以視為其向任某子女的主張時間,即本案的訴訟時效并未超過。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是:
第一,本案的訴訟時效期間尚未開始起算?!睹穹ㄍ▌t》明確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而權利被侵害是訴訟時效期間得以啟動的本質(zhì)條件。權利被侵害應當是已發(fā)生的確定的法律事實,如債務人的履行期限屆滿而沒有履行,如受害人身體被侵害等。本案中楊某與任某之間的借款合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依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屬于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情形,則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也規(guī)定,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本案楊某尚未要求任某或任某的子女還款,故訴訟時效期間尚未啟動。
第二,債權實現(xiàn)存在風險,不是影響訴訟時效期間的因素。債務人死亡后的債務處理,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繼承遺產(chǎn)的繼承人應當在其所繼承遺產(chǎn)的范圍內(nèi)清償被繼承人債務。這是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合同權利義務屬于概括性承受。估且不論債務人死亡是否就一定推出債權實現(xiàn)存在風險,即使確實存在風險,仍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受到侵害。對于債權確實存在風險的,《合同法》規(guī)定了債權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本案中,楊某在任某死亡后,未及時向任某的女子提出還款,只是履行借款合同的正常狀況,根本不對訴訟時效產(chǎn)生任何影響。
第三,楊某在任某死亡后沒有很快向其子女提出還款,符合我國社會的善良風俗。人剛一死亡,家人都處于悲痛之中,債權人即刻追債,無疑會使其家人雪上加霜,楊某作為任某的朋友,在任某死亡后暫且沒有向其繼承人提出償還借款,可能是出于善良寬厚的心態(tài)。切不可以此作為其怠于行使權利的表現(xiàn)。同時,本案楊某與任某的借款合同未約定還款期限,楊某可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但應當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只有債務人在此寬限期屆滿仍未履行債務時,訴訟時效期間方才開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