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催收內容有分歧 保證人應否承擔保證責任
2010年7月,孫某向北京某公司出借2100萬元,約定了借款利率、期限、違約金等。河南某公司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2011年3月,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孫某向河南某公司出具《催收貸款擔保單位通知書》一份,主要內容為:河南某公司,孫某向北京某公司于2010年7月發(fā)放貸款2100萬元,擔保人為你單位?,F貸款已經逾期,請貴公司催促借款人歸還借款本息。
法院判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發(fā)送“請保證人催促借款人歸還借款本息”的通知書,盡管通知沒有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在通知對象清楚、催收債務確定的情況下,向保證人發(fā)送催收通知就是要求保證人在借款人不能歸還借款本息的情況下承擔保證責任。故對該催收通知應當解釋為是向保證人主張了保證責任。
律師說法:.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方式是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不需要像一般保證那樣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對保證人而言,連帶責任保證是一種責任較重的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中,何謂“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在債權轉讓協(xié)議上簽字并承諾履行原保證義務能否視為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過債權及認定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如何起算等問題請示的答復》([2003]民二他字第25號)內容為“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應包括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動催收或提示債權,以及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內向債權人作出承擔保證責任的承諾兩種情形……”可見,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包括主動催收、提示債權以及保證人承諾。
意思表示的解釋是民商事審判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解釋失之毫厘,結果差之千里。本案當事人對催收通知存在爭議,法院應當運用解釋的原則和方法,正確認定意思表示的內容。關于意思表示解釋原則,有三種觀點:一是意思主義,認為應探求內心真意而不拘泥于詞語;二是表示主義,認為表現于客觀效果的意思為意思表示的根本;三是折中主義,認為根據具體情況全面考慮利益衡平關系,顧及當事人利益與交易安全?,F今多數國家的民法及司法實踐均采折中主義。關于意思表示解釋方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對合同條款解釋進行了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币馑急硎窘忉尫椒?,與合同的解釋方法大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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