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8年7月間李某因購買龍馬車向張某借款人民幣5000元。張某因無錢,則向另一朋友朱某借款。次日,朱某遂以月利率1.35%從鎮(zhèn)基金會貸來5000元,雖然朱某不認識李某,但仍按張某的要求將款直接交給與張某同來取款的李某。因張某與朱某、李某均系朋友關(guān)系,所以朱某未向張某索取借據(jù),張某也未向李某索取借據(jù)。約定借款期滿后,經(jīng)張某催討該借款,李某至今未償還,張某不得不先行將款償還給基金會。為此,張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李某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元并支付利息2295元。李某則辯稱,其并未向張某借款,請求依法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判決]
法庭經(jīng)審理后,依法判決李某應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償還張某借款人民幣5000元并支付該借款自2001年12月28日起至款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評析]
這是一起借錢未索取借據(jù),事后借款方矢口否認,而導致討債困難的典型案例。
本案張某提供的證人朱某、吳某等五人均系其朋友,其證言屬于間接證據(jù),他們的證詞是無法確認李某有向張某借款的事實,但從張某、李某雙方在庭前調(diào)解及法庭審理過程中的表現(xiàn),及法官的法律經(jīng)驗、法律良知,可以判斷案件的客觀事實即本案的借貸關(guān)系是存在的。
本案中沒有直接證據(jù)證明李某有向張某借過款,并且李某亦對借款事實予以否認。但值得注意的是:一、朱某從基金會借來的款項確由張某償還;二、五位證人在法庭上的證言均能相互印證,且證實李某向張某借款及張某向李某催討借款的事實。三、證人吳某證實其開車載張某、李某去朱某家取錢的事實。質(zhì)證中,李某的特別授權(quán)委托代理人陳述“在本案開庭前,證人吳某曾在其家中,其有聽到李某與吳某在講話,并聽到吳某講在必要時會替李某出庭作證,說這錢已還了”。四、法庭在開庭時,李某對張某陳述“李某有向張某借5000元,該款及利息至今未清償?shù)木唧w事實”,李某即不作肯定表示亦不作否定的表示,而以“不知道”進行搪塞。
我國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中規(guī)定了默示自認的原則,結(jié)合李某的默示自認和李某的特別授權(quán)代理人陳述,即“證人吳某對李某講在必要時可為李某出庭作證,該錢已還”的自相矛盾陳述,以及對張某提供的間接證據(jù)的分析與判斷,法庭認定張某的主張成立,并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