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因逾期償還借款而主張違約責任
連某與李某系同行關系,彼此認識,2013年3月25日,被告李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連某出具2100000萬元借據(jù),載明借款期限為3個月,并出具承諾書1份,承諾以其個人及其子名下所有財產承擔還款義務,同日連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李某實際支付借款2000000元;2013年8月25日,就該筆借款,李某重新向連某出具借條,載明該筆借款月息為2%,2014年3月1日之前還清本金及利息。后李某因未能還本付息。連某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數(shù)額不予支持
被告李某向原告連某借款,形成借款合同關系,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內容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李某應在借款到期后及時履行還本付息義務。關于借款本金的確定:原告連某主張借款本金2100000元,稱其實際支付2000000元屬實,但其余100000元是其預先扣除的第一個月的利息與傭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問題解釋》第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通知》第六條的規(guī)定,本案中借款數(shù)額應確定為連某實際向李某支付的借款數(shù)額2000000元。關于利息的確定:經(jīng)查,本案中雙方約定的月息2%沒有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因此本案借款利息應按照月息2%確定。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數(shù)額?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shù)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shù)額貨幣的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為定期借貸合同、不定期借貸合同、短期借貸合同、中期借貸合同、長期借貸合同。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問題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焙汀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通知》第六條規(guī)定:“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笨芍?,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不得利用優(yōu)勢地位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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