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是按年還是按月? 借條不明法院判按月
去年8月,梁某因工程建設資金不足,向梁某樂借款40萬元,約定“如果超期按民間借貸2%計算”,于去年9月15日前還清。這之后,梁某逾期未還款,梁某樂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梁某歸還40萬元借款,并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
案件審理,梁某辯稱,雖然借據(jù)記載了利息為“民間借貸2%”,但雙方并未明確為年利率或月利率,依據(jù)合同法,應視為不支付利息的情況,據(jù)此請求法院駁回訴請。
法院經(jīng)審理指出,在雙方對“民間借貸2%”有不同理解的情況下,應當依據(jù)合同法第125條,來考量當事人之間對約定的真實意思。
本案中,梁某樂將資金借給梁某搞工程建設,其目的是通過提供借款來獲取利息,不屬向生活有需要幫助的親朋好友提供無償幫助;梁某自己書寫借據(jù)承諾利息以“民間借貸2%”計算,說明該借款需支付利息,并不是無息借款。
法院在綜合考慮梁某借款的用途、民間借貸利率約定的實際情況、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以及一般人對“民間借貸2%”的理解等因素的基礎上,認定借據(jù)記載的“民間借貸2%”為月利率。
典型意義
本案因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借款合同時未對借款的利息作出明確約定而起爭議。當事人在訂立借款合同時,應該對借貸金額、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的計算方式、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的約定,以避免產(chǎn)生不必要的麻煩。
知識拓展:
怎樣來辨別民間借貸中約定的利率是否有效?
民間借貸的利率標準及認定是新司法解釋中最受關注的問題。正如大家所注意到的,新司法解釋對以往參照央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標準進行了修改,以固定標準取代浮動標準,并采取“兩線三區(qū)”進行分段規(guī)定。
也就是年利率24%(含本數(shù))以內(nèi)的利息有效,受司法保護;年利率24%至36%(含本數(shù))之間的利息為自然債務,當事人可以自愿給付,司法不予干預;36%以上的利息為無效,即使給付了也可以請求返還。在新司法解釋施行之后,民間借貸活動應當遵守上述利率標準,依法、合理計收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