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家婆追討房款,兒子要還前妻無須還
羅某曾分三次向母親借款14.5萬元,用于購房等。這之后,其母親多次要求羅某償還,但羅某均拖延不還。去年6月,羅某與妻子離婚,二人在離婚判決中,并未就這筆債務進行處理。
羅某母親認為,羅某14.5萬元借款屬于兒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借,應當由羅某與前妻共同償還。至此,將二人起訴到法院。
武鳴法院審理認為,羅某出具給母親的借條是書證原件,羅某對該債務無異議,并自愿償還借款,法院據此予以確認。羅某前妻未在借條上簽名,不能表明其有與羅某共同舉債的合意。從借款用途來看,羅某提供的裝修票據等證據并不足以證明款項來源于借款。故法院認定,14.5萬元屬于個人債務,其需要返還母親,但前妻無須還款。
典型意義
本案屬于家庭成員間的借貸糾紛,除涉及母子間的借貸關系外,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羅某前妻是否要承擔還款責任。法院指出,羅某與前妻自2009年起,便因感情不和分居,羅某向黃某借款發(fā)生在二人分居期間,前妻未在借條上簽名,羅某提供的裝修票據等證據并不足以證明款項來源于借款,故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知識拓展:
夫妻個人債務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債務,婚后與共同生活無關的為滿足個人欲望而揮霍享受所負的債務。根據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個人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對于夫妻單獨所負的債務,應由本人以個人財產清償,如果負債一方確無實力償還的,也可以說服他方代為償還,但必須以自愿為原則,不得強制一方為他方清償債務。但是,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確實用于維持家庭共同生活的,應屬共同債務。
對于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不能對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約定,仍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對于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債權人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