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擔保成立要什么條件
反擔保成立須具備要件:一、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二、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三、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四、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xù)。
二.設立最高額抵押權要注意什么
設立最高額抵押權,當事人須訂立書面抵押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與普通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于,最高額抵押合同應訂明以下兩項內容:最高額和決算期。最高額是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最高限度額,是最高額抵押合同必須明確的內容。最高額決定著債權人受擔保的債權的最大范圍,是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的必要條件,未規(guī)定最高額的,該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決算期是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擔保債權實際數(shù)額的時間,從性質上說應為期日。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為將來的不特定債權,在抵押權存續(xù)期間得自由增減變更。只有在債權額確定以后,最高額抵押權才得以實現(xiàn),所以決算期在最高額抵押權中很重要。但決算期的約定與否,并不影響最高額抵押權合同的成立,即使抵押合同中未作約定,最高額抵押權依然存在,當事人得在事后加以約定。因此,決算期一般不屬于最高額抵押合同的必備內容。決算期雖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如果決算期與最高額抵押權的設定日期間隔時間過長,則無疑使抵押物所有人長期受最高額抵押權的約束,對其甚不利,所以,有的國家民法對決算期的約定進行了限制。如《日本民法典》第398條之六規(guī)定, 最高額抵押權約定的決算期應在抵押權設立之日起5年以內。反之,如果當事人約定的決算期距抵押權設定日期過短,如決算期于最高額抵押權設定后數(shù)日即行屆至,則這種約定與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意旨是相違背的,可以認定該約定無效,或認定這種抵押權設定行為并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