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如何確認偽造借條是否真實
原告秦某某與被告山東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原告秦某某提供一份在借款人處加蓋“山東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簽署日期為“2011、6、15”的“借條”,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97萬元。該“借條”內容為:“今借秦某某現金共計玖拾柒萬元正(¥970000)?!北桓鎸Α敖钘l”提出異議,主張該“借條”屬原告利用其擔任被告經理期間留存的加蓋印章的空白紙制作而成。
法院判決:對提供的借條不予采信
針對被告對“借條”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并根據被告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借條”上加蓋印章的時間進行鑒定。鑒于雙方對2011年6月15日另一張欠條上印章的真實性及加蓋時間均無異議,且原告主張“借條”上加蓋印章的時間亦為2011年6月15日,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該“借條”與另一張“欠條”上印章印文形成時間是否一致進行司法鑒定。經鑒定,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作出“‘借條’中印章印文與‘欠條’中印章印文的相對形成時間檢出差異”鑒定意見。雙方當事人對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鑒定程序及鑒定意見均無異議。結合雙方當事人關于“借條”與“欠條”上印章印文形成時間的主張,法院對原告提供的2011年6月15日“借條”不予采信。
律師說法:關于認定借條的證據效力
在民間借貸中,一般借款人都要向出借人出具借條,以證明借款事實,并就借款的有關事項進行約定。在正常情況下,借條完全可以證明借款事實。在訴訟中,出借人只要出具了借條,就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如無特殊情況,應該認定借條的證據效力。
驗證實際的資金流動。在經濟交往中,任何資金的流動,必然要流下財務痕跡。特別是大額的現金流動,無論是企業(yè)還是個人一般都要涉及銀行等財務機構。當事人如果在銀行存取款,那么銀行都會有收付款憑證。因此,法官可以依據根據申請到相關金融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結算憑證。在訴訟中,如果當事人提出是現金交易,法官可以詳細調查或詢問,交易的時間、地點、在場證人等情況,并可要求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現金來源、交付憑證等證據。
綜合判斷,形成內心確信。對于雙方當事人提出證據的“對等”或不確定,僅憑一些重要證據難以判斷借款是否真實存在的情況下,法官應發(fā)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盡可能還原事實的真相,并根據當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習慣、以往的合作關系、借款金額大小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形成內心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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