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新債權人基于債權轉讓而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敬某和李某系夫妻關系,二人以敬某的名義購買A公司彩鋼板,并與A公司在2011年6月30日進行結算,結算金額為335313元。后二人給付A公司貨款50000元,尚欠A公司貨款285313元。由于A公司欠杜某材料款280000元,A公司于2016年10月2日將上述債權轉讓給杜某,并簽訂《債權轉讓合同》一份。該轉讓合同內容A公司于當日通知了敬某和李某,但敬某和李某至今未向杜某支付欠款。杜某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裁決。
法院判決: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A公司對敬某享有285313元債權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合法有效。該債務發(fā)生在敬某和李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為二被告共同債務。A公司將該債權轉讓給杜某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合同。A公司通知敬某和李某后該債權轉讓發(fā)生法律效力,此時杜某與敬某、李某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杜某訴請敬某和李某償還貨款,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
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其中,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
無論是債權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欲使其轉讓發(fā)生法律效力都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具有有效存在的債權,這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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