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非實際欠款人出具欠條可否認定為債務加入
原告某食品開發(fā)公司是被告某食品公司的供貨商,具有長期合作關系。兩公司未簽訂書面供貨合同。2015年6月3日,某食品公司的員工唐某在《應收對賬單》上簽字確認。該對賬單顯示,“2014年1月6日前,某食品開發(fā)公司對某食品公司還有34 935元貨款未收??;2014年1月6日至同年11月17日,某食品開發(fā)公司先后數十次向某食品公司供貨,貨款共計165 610元,某食品公司先后10次向某食品開發(fā)公司支付貨款和1次用運費沖賬,共計160 050元,尚欠某食品開發(fā)公司40 495元貨款未付?!?015年8月24日,某食品公司員工葉某向原告出具了一張欠條,載明:“今欠到重慶某食品開發(fā)公司貨款人民幣40 495.00,肆萬零肆佰玖拾伍元正。欠款人:葉某。備注:付清后欠條作廢。2015.8.24”,唐某在該欠條上簽署“財務確認無誤”并署名。之后,某食品公司和葉某均未支付所欠貨款。
法院判決:構成債務加入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要求被告葉某對上述貨款承擔連帶付款責任,提交了葉某以個人名義出具的欠條,原告認為葉某的此行為構成了債務加入。庭審中葉某辯稱欠條確系其所出具,如果某食品公司不支付貨款,其愿意慢慢支付;某食品公司辯稱葉某以個人名義出具欠條的行為并不是其將債務轉移給了葉某,而是由于葉某將40 495元貨款相應的貨物拿給了案外人。本院認為葉某是否將原告賣給某食品公司的貨物拿給案外人,系葉某與某食品公司之間的事情,與本案無關聯性。葉某以個人名義向原告出具欠條的行為表明其自愿承擔實際債務人某食品公司對原告的債務,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其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承擔;因原、被告均否認葉某出具欠條的行為系債務轉移,故葉某的此行為不構成債務轉移,葉某應當和某食品公司一起承擔支付貨款的責任,原告要求二被告連帶支付所欠貨款40 495元,本院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債務轉移和債務加入
本案需對債務轉移和債務加入進行區(qū)分。債務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前提下,債務人將合同債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原債務人不再是債的法律主體;債務轉移必須經債權人同意才有效。本案中,因原、被告均否認葉某出具欠條的行為系債務轉移,故葉某的此行為不構成債務轉移,被告某食品公司仍然是債的主體,其仍然負有向原告某食品開發(fā)公司支付貨款的義務。債務加入是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債務加入不需要得到原債務人的同意,因為此行為不會危害原債務人的利益。雖然法律沒有關于債務加入的明文規(guī)定,但它是意思自治原則的自然結果。就行本案中的買賣合同之債本來與被告葉某并無關系,但其以其個人名義向某食品開發(fā)公司出具欠付貨條的憑證,即為其自己加到自己身上的債務負擔,是其自愿實施的法律行為,此法律行為有效,對此法律行為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就應該由其承擔。故應當判決葉某與某食品公司連帶支付原告某食品開發(fā)公司貨款40 495元并賠償資金占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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