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按照高額利率支付復利的效力認定
2014年4月20日上午,作為借款人的被告王某為作為貸款人的原告李某出具借條一份,向李某借款50萬元,借款期限為30天。同天下午,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又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55萬元,借款期限為30天。李某向王某共計提供借款100萬元。王某向李某所借的55萬元款項中,包括王某已支付的利息5萬元,實際借款本金為50萬元。王某向李某收取的100萬元借款本金,約定月利率為5%。王某按照105萬元借款本金及月利率5%共計支付李某5個月利息26.25萬元。李某起訴要求王某返還借款105萬元,并按照月利率5%支付逾期未付利息,利息計算至還完全部借款本金為止。王某辯稱, 105萬元借款包括5萬元利息,實際借款100萬元;雙方約定的利率過高,應當按照農村信用社利率標準支付利息。認定有效
法院判決:認定有效
經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已經按照105萬元借款本金及5%的月利率支付李某5個月利息26.25萬元有效、應當予以確認。理由是,本案王某按照105萬元借款本金及5%的月利率支付李某5個月利息26.25萬元,該履行行為是王某在自愿的情況下進行的,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依法應當不予干預。
律師說法:如何識別合同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
限制貸款利率規(guī)定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若干意見》)第七條又規(guī)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fā)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會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guī)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蔽覈逗贤ā返谖迨l第(五)項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guī)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為依據?!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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