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權是否涉及從物
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是否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釋[2000]44號作出的《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 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二.債務人如何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
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的,應如何辦理? 根據(jù)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在原債權文書中寫明。沒有書面合同,但有其他證據(jù)證明抵押物或者其權利證書已交給抵押權人的,可以認定抵押關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