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債權質權實現的順序
在同一債權上是否可以設定不同順序的質權,以及如何實現,是實踐中應該解決的問題。事實上,在動產質押中,因其成立與生效必須以出質人移轉出質物給質權人占有為要件,一般不會產生所謂的不同順序的質押。然而在普通債權入質,由于出質人仍是入質債權的債權人,且無法移轉占有,質權人享有的只是期待權,那么,出質人仍可以再次處分該債權。況且,國外立法一般也不禁止設定不同順序的權利質權。如瑞士民法典第903條規(guī)定:“后位質權,在前位質權人受到債權人關于其債權的或受到后位質權人關于其后位質權的書面通知后,始生效力”。我國臺灣學者史尚寬教授對設定后順序質權提出三項要求:第一,應以書面為之;第二,應書面將現質權設定之旨,通知占有債權證書的質權人,并指示其于受清償后應將其證書交于后順序質權人。此通知,應由出質人或后順序債權人為之;第三,對于第三債務人應通知之。通知第三債務人雖非質權成立的必要條件,然如不通知,則為第三債務人得因支付于出質人而負責;于通知后,第三債務人經出質人及全部債權人同意,始得為支付。 在同一權利上設定數個普通債權質權時,實現質權應按各質權成立時間的先后來決定,先成立的質權優(yōu)先于其后的質權。
二.關于普通債權質權的實現方式
由于普通債權質押涉及到兩個債權:一個是被擔保的主債權,另一個是入質債權,普通債權質權的最終實現有賴于入質債權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