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委托銀行貸款,約定的罰息是否受到法律保護?
2008年7月1日,原告的母公司高新創(chuàng)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與銀行、倉儲物流簽訂了一份《委托銀行貸款合同》。該合同主要約定:高新創(chuàng)業(yè)公司委托受托銀行發(fā)放捌佰萬元人民幣貸款,將其委托受托銀行發(fā)放的捌佰萬元人民幣指定借給倉儲物流用于倉儲物流建設花炮出口倉儲及海運物流中心項目;借款期限為6個月,即從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貸款利息按年息15%計算,按季結(jié)息;倉儲物流逾期使用貸款的,按逾期使用金額的20%向原告支付罰款;倉儲物流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則應按應付利息的1倍向高新創(chuàng)業(yè)公司加付利息;倉儲物流支付貳拾萬元財務咨詢費給高新創(chuàng)業(yè)公司。被告劉某等對此筆借款為倉儲物流作了擔保。
法院判決:倉儲物流支付逾期付款罰息
被告?zhèn)}儲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罰息,以800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09年1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本息之日止,按每年7.5%的比例計算
律師說法:借貸與罰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fā)(2003)251號)
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xiàn)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xiàn)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以上就是關于“委托銀行貸款,約定的罰息是否受到法律保護?”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經(jīng)協(xié)商后簽訂的合同,雙方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依合同履行義務,提高合同的履行率,保證交易安全,順利實現(xiàn)雙方當事人的經(jīng)濟利益,否則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