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訴訟時效計算
2005年1月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提供的貨物一批,出具了一張欠條給乙公司,沒有注明還款日期。乙公司因種種原因,一直未向甲公司催要欠款。2007年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貨款,甲公司未能償還。2007年4月1日,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償還欠款。雙方對于該筆貨物買賣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沒有任何書面合同和口頭約定。甲公司辯稱,該欠條形成時間是2005年1月1日,到原告起訴之時已經超過兩年訴訟時效。因此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被告應支付原告全部貨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出具給乙公司欠條之日并不是乙公司權利受侵犯之時,由于欠條沒有載明還款期限,雙方事先也沒有約定付款方式和期限,因此原告依法可以隨時向被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應從原告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原告起訴至法院之時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判決為被告應支付原告全部貨款。
律師說法:沒有載明還款期限的欠條,應該從何時起計算訴訟時效
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在于沒有載明還款期限的欠條,究竟應該從何時起計算訴訟時效。出具欠條與權利受到侵害并不等同。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由于甲乙雙方事先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甲公司收到貨物并出具未約定付款期限的欠條后,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乙公司可以隨時向甲公司主張付款權利。在2007年2月1日之前乙公司沒有向甲公司主張權利,甲公司也未拒絕履行債務,因此對乙公司而言,2007年2月1日之前不存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情形,直到2007年2月1日乙公司明確向甲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欠款,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甲公司要給與乙公司一定的寬限期做準備,一般理解為一個月,一個月以后甲公司仍分文不還,此時乙公司就知道或應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即應該從2007年3月1日起計算。在本案中,甲公司基于買賣法律關系而向乙公司出具欠據所形成的債權債務,不能依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的買受人應當付款的時間,作為訴訟時效開始的時間,因為在雙方當事人事先未約定付款時間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該規(guī)定只是消滅了債務人對債權人主張權利時的合法抗辯事由,即債務人不能在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其付款的義務時拒絕履行。但是,如果在本案中甲乙雙方在交貨前對貨款的支付方式有約定,那么,根據法復〔1994〕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對此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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