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第三人代為履行還是債務轉移
河北省孟村縣新縣鎮(zhèn)韓本村丁的表姑,由于丁的表姑韓常年在外做生意,韓在家的房屋一直由丁負責照看。2011年9月丁將登記在韓名下的房屋出租給在本村打工的吳,吳與丁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吳與丁達成協(xié)議繼續(xù)履行合同,吳給付丁一年租金。2012年4月份因生意不景氣韓返回家中,韓要求吳搬出房子。韓與吳在丁在場的情況下達成合意,韓與吳約定,吳騰出房子,房屋租賃費及押金由韓給付吳。但吳搬出房屋以后,未拿到租金及押金,2013年4月份吳起訴到法院要求丁與韓給付房屋租金及押金。
法院判決:支付第三人房租
韓給付吳房租以及押金,因為在丁在場的情況下,韓與吳簽訂協(xié)議,約定吳搬出房屋,韓給付房租以及押金,符合債務轉移的要件。在簽訂本協(xié)議時,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化,第三人韓已成為新債務人。因此,應由韓給付吳房租以及押金。
律師說法:第三人代為履行和債務轉移的分析與認定
從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是否明確具體分析。如果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是明確的“代為履行”或“債務轉移”就應嚴格按照第六十五條和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進行認定,不應在對當事人的意思進行解釋理解。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xié)議,由債權人持債務人向第三人出具的收據或委托書向第三人行使權利,第三人也同意。這種情況債權人雖與第三人建立了關系,但是債權人未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主張權利,而是以債務人的名義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債務人的證明其仍是合同當事人。第三人的給付責任雖向債權人直接履行,也同意向債權人履行,證明債務人仍是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未把債權人作為自己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債權人持有債務人的證明自己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只是與債務人之間的委托關系,并未與第三人之間形成新的債權債務之合同關系。若債務轉移,則債權人應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勿須以債務人的名義向第三人主張權利。這種給付方式的變化,并未體現當事人之間轉移債務的意思,只是履行給付方式的改變,原有合同關系仍然存在,各當事人之間仍應按原合同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此,這種持有債務人證明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債務的代為履行,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同時《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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