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債權人代位權糾如何處理
某信托投資公司與神豐公司于2004年一份借款合同,商定該投資公司借款300萬元借給神豐公司,預期自合同訂立起到2004年10月底。直到2005年1月份,神豐公司仍舊未回還此筆款項。經(jīng)查賬,神豐公司帳上僅有80萬元,不足以了債借款。又獲悉,神豐公司曾借款300萬元給宏發(fā)公司,商定2004年7月還款,遲遲未回,也未見神豐公司追討。投資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訴,哀求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神豐公司對宏發(fā)公司的債權。法院經(jīng)審理過程中,又有申態(tài)公司主張自己的權利,提出神豐公司欠該公司的100萬元,若投資公司代位獲償,該300萬元由投資公司與申態(tài)公司按比例受償。
法院判決:符合債權人代位權
法院經(jīng)審理以為,信托投資公司提出訴請,要求行使神豐公司對宏發(fā)公司債權的行為,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前提,但是信托投資公司并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申態(tài)公司可以從中和投資公司按比例賠償。本案例中,信托投資公司訴請法院企業(yè)行使神豐公司對宏發(fā)公司的債權的行為符合債權人代位權,法院應支持信托投資公司保全其債權的行為。信托投資公司并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申態(tài)公司可以從中和投資公司按比例受償。
律師說法:債權是一種相對權
對于債權,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哀求履行,原則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該符合以下前提: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長短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債務人的債權,不能作為行使代位權的對象。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行使自己的債權,已危及債權人的債權。債務人已經(jīng)遲緩履行。還需要留意的是: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不能因此獲得優(yōu)先受償權的權利,只能與其他債權人處于平等地位受償。符合以上前提的。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即可越過債務人,直接向的三人哀求其向債務人了債所欠債務。
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必需通過訴訟方式,其詳細要求為: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哀求人民法院同意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即哀求第三人履行債務。在行使代位權的訴訟中,原告老是享有代位權的債權人,當債權人為連同共同債權時,連同共同債權人可以作為共同原告,也可以以其中任何一人作為原告,被告一般是債務的債務人。
債權人只能在債權的范圍內行使代位權,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能超出債權的范圍。債權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那行使代位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符合兩年普通訴訟時效或者一年的短期訴訟時效的劃定,即從債務履行期滿算起,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未超過兩年或者一年的訴訟時效。假如超過這一期限,債權人不得在行使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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