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半女兒離世父親心痛不已

劉先生的女兒4歲半了,聰明伶俐,一雙大眼睛靈氣逼人。噩夢從孩子3歲多發(fā)生了:一年半以前,孩子竟然被確診為腦瘤。一年半以來,劉先生瘋狂地為孩子找尋一切可能活下來的機會,兩次大型手術,19次化療,平均每個月一次,間雜10次腰穿,幾百次扎手指、打針。第三次廣泛復發(fā)轉移后,北京醫(yī)療專家也建議放棄,讓孩子少受一些痛楚,父親劉先生終于決定向命運低頭——既然離開不可避免,那么就讓她少受一點痛苦離開,這么弱小的生命,不應該死在和病魔的血戰(zhàn)里,她應該走得輕盈一點。雖然清楚孩子的結局,然而,這位父親擔心一旦寶寶離開了自己無法習慣她離開后的生活,于是,他將孩子的照片紋在手臂里,要讓這個寶貝,永遠安睡在爸爸的臂彎里。18日晚上,小寶寶的父親劉先生給記者發(fā)來了一段文字:我的寶貝小魚兒,平靜地去做小天使去了,這是寶貝送給我最好的父親節(jié)禮物。今天我會帶著她去做角膜捐獻,希望她的眼睛,能長留在這世間。小寶寶,最后安靜地離開了,父親兒童節(jié)許下的心愿,成真了。記者了解到,盡管劉先生希望有個定向捐助角膜,讓他知道,小寶貝的眼睛在看哪里,但是根據(jù)捐助條例,他不能這么做,最后他不得不放棄了這個愿望。18日傍晚,孩子的遺體被送到了殯儀館。
我國器官捐獻的相關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1號)《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三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也就是說,任何形式的買賣或者變相買賣器官行為都是違法的,器官移植只能通過自愿捐助進行。
第七條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愿、無償?shù)脑瓌t。
公民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人體器官。
第八條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其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形式的捐獻意愿,對已經(jīng)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愿,有權予以撤銷。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摘取該公民的人體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愿。
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于移植。
第十條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jù)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
我國公民身后捐獻器官誰來獲?。空l來分配?8月17日,國家衛(wèi)計委印發(fā)《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guī)定(試行)》,給出了明確答案。今后,省級衛(wèi)生部門將負責在省內(nèi)組建一個或多個獨立于醫(yī)院器官移植團隊的器官獲取組織(OPO),負責捐獻器官的獲??;每一個捐獻出的人體器官,必須進入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tǒng),綜合等待患者的病情、血型、年齡、地域的因素,接受公平的自動分配。
已于9月1日正式實施的《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guī)定(試行)》,打破了移植器官受關系、金錢影響,不啻為一種進步之舉。眾所周知,公平分配原則是器官捐獻的“生命”,沒有捐獻就沒有器官,而沒有強制的自動分配,獲得捐獻器官就沒有公平可言。強制自動分配,是建立健全公平器官分配體系的一項重要決策,避免了人工排序帶來的不確定和不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