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離婚訴訟中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張某(女)與李某(男)在2010年經(jīng)人介紹結(jié)婚,2011年兩人的結(jié)晶小貝(女)出生。張某自述在婚后一段時間夫妻感情不錯,小貝出生后,雙方因為瑣事不斷爭吵,甚至有時會動手。為了雙方打架的事情,小貝也受到了很大的驚嚇,直到2014年張某與女兒小貝搬出男方家。2015年初,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離婚。李某在收到傳票后在開庭時間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判決不準離婚。判決生效六個月后,張某再次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離婚。張某認為,夫妻雙方的感情在多次爭吵以及一年多的分居生活中已經(jīng)完全破裂,雙方?jīng)]有繼續(xù)生活的可能,法院應依法判準離婚。李某應訴,稱夫妻雙方在結(jié)婚以及農(nóng)村蓋房時欠有很多外債,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暫時沒有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
法院判決:不能認定雙方共同債務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將夫妻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外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規(guī)定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均無法證明該筆債務是否用于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chǎn)。一般來說,夫妻債務涉及到第三人,這就使得在離婚訴訟的進程中無法涉及。在離婚訴訟中,一方提出自己對外存在很多債務,但在沒有證據(jù)或者第三人無法證實的情況下,法院很難做出超出訴訟請求范圍以外的判定。因此不能認定雙方共同債務的范圍。
律師說法: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兩個不同的自然人結(jié)合成為一個家庭,不僅僅是一份感情的升華,更加牽涉到許多的經(jīng)濟問題。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以及其他收益和繼承、贈與所得的財產(chǎn)等,都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樣,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權利共享、債務共擔,這是作為一個共同體應當承擔的責任。而一旦夫妻感情破裂,涉及到離婚,那么這些經(jīng)濟糾紛也就無法避免。
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在第三人另行提出主張時再對相關證據(jù)材料進行審理。因此,在上文的案例中,法院并沒有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認定。同樣的,在協(xié)議離婚的情況下,雙方的離婚協(xié)議中可以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與另一方無關。在這種情況下,并不是說另一方就完事大吉了。對于債權人來說,離婚協(xié)議是夫妻雙方內(nèi)部約定,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的權利。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債權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的除外?!?/p>
這一條款確定了對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舉證責任在夫妻一方,即如果夫妻一方不能舉證證明債務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一條款確實保護了債權人的權益,但是對于家庭弱勢一方或者是在家庭里不涉及經(jīng)濟的一方來說,也是承擔了一項不容易成功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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