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情人分手費是否屬于債務
52歲的范江有一個小他18歲的情婦叫顧小敏。2012年6月,顧小敏的丈夫白建發(fā)現(xiàn)了妻子出軌的事,與她離婚,顧小敏凈身出戶。2013年春天,范江的老婆也知道了他出軌的事,聯(lián)合兒女給范江施壓,他不得不向顧小敏提出分手。顧小敏不同意分手,還說自己為了他把婚都離了,堅決要求范江娶她。顧小敏要求30萬分手費,范江同意了。于是,范江寫下了一張“欠顧小敏30萬元整,十日內(nèi)還清,欠款人范江,2013年4月15日。”的欠條。幾個月后,范江給了顧小敏12萬元,希望她好好過自己的日子,今后不要再打擾自己。2014年5月,顧小敏找到范江,討要余下的18萬元。范江稱無錢給她,可是,顧小敏卻不依不饒地討要,8月初,顧小敏將范江起訴到法院,要求他償還借自己的剩余18萬元。
法院判決:認定借貸關系不存在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本案中,顧小敏稱其一次性借給范江30萬元,但沒有其它證據(jù)佐證,法院認定這是原告的資金來源之一,與情理不符。另外顧小敏在借款時,其銀行存款記錄只有幾萬元。故顧小敏對于30萬元的來源陳述不清。屢次庭審中,陳述存在多處矛盾,不能合理解釋,且無其它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借款交付履行的事實,僅憑一張欠條無法證明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或其它經(jīng)濟關系,故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無法確認。
律師說法:最高法解釋關于分手費的認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chǎn)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畢竟在長期的非法同居生活過程中,雙方對一些財產(chǎn)是可能產(chǎn)生共有關系的,因此,有必要進行分割。如果同居一方主張分割同居期間產(chǎn)生的公有財產(chǎn),法院是會支持的。至于以“分手費”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財物,則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是不可能獲得法律支持的,對此不必理會?!胺质仲M”沒有法律依據(jù)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沒有必要再去收集什么證據(jù)來證明其“違法”。同時,索要分手費是違反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對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所以,從法律層面上講,如果不是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chǎn)、或者合法的贈與關系、債務債權關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費是不合法的,尤其是與與有配偶者同居,破壞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費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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