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老師與16歲女生不倫戀
據(jù)臺媒報道,臺灣中部一名已婚男老師與16歲女生發(fā)生不倫戀,欲用刀自殘逼對方分手,結(jié)果女生因不愿分手,竟奪刀自刺左胸致受傷送醫(yī)。日前,該男老師已向校方請辭。
32歲的楊男是臺灣中部某私立高中的導師,他剛剛結(jié)婚一年多,卻已與一位16歲的女學生發(fā)生不倫戀長達1年。5月6日下午,楊男開車搭載該女生談分手,欲結(jié)束這段感情。為斬斷與女學生不倫戀,楊男亮出水果刀欲自殘。混亂中,女學生奪刀反刺自己左胸一刀,頓時血流不止。楊男將女學生送醫(yī)急救,女生左胸有深兩公分刀傷及氣胸,幸無大礙。
校方指,楊男對這段不倫師生戀深表懊悔,對不起同校任教太太及學校,一度蹲在醫(yī)院墻角抱頭不語。7日,楊男向校方請辭獲準,并坦承與女學生有感情糾紛,但否認兩人發(fā)生性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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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本條是關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如何承擔責任的規(guī)定。
首先,關于致害原因。本條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傷害的排除了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人員對其造成人身傷害情形。因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傷害時的責任承擔規(guī)定在本法第四十條中,不適用本條規(guī)定。本條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傷害的情形,主要指以下兩種類型:一種是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使其受到人身傷害,但并無直接致害人;另一種是該人身傷害是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內(nèi)的其他未成年人、教職工等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的。
其次,關于“學習、生活期間”。本條規(guī)定為將學校等教育機構的責任限制在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等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這樣規(guī)定是十分全面的。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無論是上課時間,還是課間休息時間,以及中午吃飯休息期間;無論是每學期中間,還是假期期間,只要是經(jīng)學校允許在校期間,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都應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的責任。
再次,關于區(qū)域。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將他們送到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后,教育機構在特定的區(qū)域內(nèi)(學校管轄范圍內(nèi))和特定的時間內(nèi)(進入校門起至走出校門時),負有教育、管理的職責。而且,在學校組織的各類校外活動中,學校同樣負有教育、管理的職責。如學校組織的春游、夏令營等活動時,顯然學校仍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職責。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的人身傷害是在校的其他未成年人造成的,就產(chǎn)生學校和監(jiān)護人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由其可見,適用本條時,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的人身傷害是在校的未成年人造成的,則應由監(jiān)護人承擔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責任。也就是說,在此種情況下,監(jiān)護人的責任是不能免除的,只能減輕。如果造成此損害時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亦應承擔相應責任。這里有必要提一下責任總量問題。也就是說,當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造成他人損害或者受到損害所產(chǎn)生的賠償法律責任是確定的,是一個相對固定的量。受害人的損失應該得到完全賠償,因此,此種情況下,監(jiān)護人承擔的責任與學?;蚱渌逃龣C構承擔的責任之和應是一個總量,應是對受害人的完全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