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萬買新車發(fā)現刮傷記錄

華商報訊,4月25日,劉女士告訴華商報記者,2016年3月8日,她在三橋西部車城陜西金泰福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花41.8萬買了一輛豐田普拉多越野車。第二天撕遮陽板塑料膜時,發(fā)現一張車輛入庫(裝箱)檢驗報告,上面注明和她這輛越野車同車型同顏色同車架號的車“右車身刮傷”。“我懷疑這是一輛事故翻新車?!眲⑴糠Q,她與銷售公司聯(lián)系,公司承認車身上有劃痕,但質量沒問題。她提出退車,經多次溝通,消協(xié)介入調解,雙方仍未達成一致。最后,劉女士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購車款41.8萬元,支付購車款三倍賠償金125.4萬元。
法院駁回車主訴訟請求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guī)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近期,法院作出判決。華商報記者在民事判決書中看到,被告認為,銷售車輛時已提供了全部手續(xù),車是質量合格的全新車輛,經國家有關單位一系列檢查檢驗,已取得國家規(guī)定的進口汽車全部證明文件。對于車里的那張單據,被告解釋稱,車是從天津運至西安,物流公司在港口接收存放進口車輛時,依行業(yè)慣例會檢查每輛車,因車輛從國外運至港口未經過清洗,一般有劃痕或有類似劃痕的痕跡,物流公司工作人員會在入庫單上備注為劃痕,若委托人提車時發(fā)現確系劃痕,可以提供入庫單對該劃痕進行說明并免責。未央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既不足以證明涉案車輛存在瑕疵或質量問題,也不足以證明被告存在欺詐的事實,駁回其訴訟請求。但考慮到事情經過致原告消費心理受到影響,酌情確定被告補償原告41800元。對此,劉女士認為判決沒有說清楚,目前已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