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滿法院判決鬧事被司法拘留

中國青年網訊,今年51歲的薛某因對法院的生效判決結果不滿,多次要求南通市崇川區(qū)法院和南通中院予以重新審理,因他提及的還是相同的事實和理由,被依法裁定不予再審審查、駁回起訴。今年7月18日,薛某又以崇川區(qū)法院、南通中院對其的起訴、上訴不予立案為由,向南通中院申請國家賠償。南通中院經審查認為,我國國家賠償實行的是賠償范圍法定原則。對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內的行為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不予受理。今年12月20日,薛某又來南通中院,以其對法院對其的上訴、申請再審所作裁判、通知不服為由,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第二天,南通中院經審查作出決定,對薛某的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
薛某對這一決定不服。當天上午,薛某前來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糾纏立案法官。接待的立案法官耐心地向他進行了法律釋明,并表示如對法院的這一決定不服,可以向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但薛某對這一答復不滿意,繼續(xù)糾纏法官,臨近上午下班時間,薛某順手就拿走了放在訴訟服務中心柜臺上的法官公示牌,并準備帶離法院。當一旁維持秩序的安保人員上前勸說,請他放下公示牌時,薛某當即用拿在手上的法官公示牌毆打安保人員頭部,致法官公示牌全部毀損,并致安保人員受傷。
如若不服判決應該怎么做
本案中,薛某是以崇川區(qū)法院、南通中院對他的起訴、上訴不予立案為由,申請國家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上訴不予立案,不屬于前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范圍,故法院對薛某的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guī)定》第九條之規(guī)定,決定對賠償請求人薛某的國家賠償申請不予受理。
南通中院認為,薛某的行為嚴重干擾了法院立案工作秩序,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guī)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guī)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遂依法對當事人薛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并處以5000元罰款。
如果不服法院的一審判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所以即便是不服法院判決也要依法進行上訴,而不能鬧事擾亂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否則會受到法律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