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七)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債務的履行指債務人按照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全面履行。債務得到部分履行,或者在雙務合同中,只有一方履行了合同債務,在這些情況下,合同債權未得到完全實現(xiàn),合同部分終止。
二、合同解除
就一般情況而言,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
三、債務互相抵銷
債務相互抵銷,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又互享債權,以自己的債權充抵對方的債權,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等額內消滅。比如,乙在合同約定的還款日期,應支付給甲10萬元人民幣貨款,與此同時甲也欠乙10萬元人民幣,并已到清償日期,此時,乙可以向甲表明,自己不償還甲的10萬元債務,甲也不必償還欠乙的10萬元債務。兩相抵銷,互不相欠。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因債權人的原因,債務難以履行時,債務人將提存物提交提存部門,從而消滅債務的法律行為。標的物不適于提存的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債務人通過提存,可以消滅債務,擺脫債務人的地位。公正機關辦理提存事務,是提存部門。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免除僅依債權人表示免除債務的意思發(fā)生效力,其原因如何,在所不問。所以免除為無因行為。因此雖然免除的原因可以是無償的如贈與,也可以是有償的,如約定免除對待給付,但從免除的無因性來看,免除本身是無償的。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兩種。概括承受是發(fā)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七、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即除了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的可以作為合同解除原因的情形,比較常見的有合同的撤銷、座為合同主體的自然人的死亡而其債務又無人承擔、座為合同主體的法人解散而沒有履行債務的繼受者、有期限的合同終期界至等。